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1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调整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治理的有关要求,有利于推进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该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一致
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发行决议有效期的调整,并同意将相
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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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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