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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力星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20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及
报告期内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经认真核查,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
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半年度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为日常关联交易,
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
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
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我们认为,公司能够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规章及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三、关于募集资金 2022 年半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
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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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延长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之决议有效期限
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的事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
展的需要,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宜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
开展,符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授权的事
项,有利于保障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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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牛    辉             张   捷               陈海龙




                                                      2022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