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9-14
证券代码:300421 证券简称:力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2-046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
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2 年 9 月 13 日,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施祥贵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
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98 号)《关于对施祥贵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自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上市以来,你一直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且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 年至 2021 年上半年,你的关联自然人在公
司客户斯凯孚集团下属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述客户为公司关联方,
各期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1,168.70 万元、2,931.63 万元 3,118.62 万元、2,783.38
万元和 2,142.44 万元。
你作为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
述关联关系的说明,导致公司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也未在交易发生各期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情况,直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才补充审议并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二条、第四十八条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行为
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
案。
你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
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法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并于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相关责任方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
出的问题,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本次行政监管
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
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