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星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6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3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
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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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
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
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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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
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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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
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
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公司应于第一时间在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或称“互动易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
司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
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
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可在网站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
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公司可开设公共电子信箱与投资者
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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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
题及答复,公司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管理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
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
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
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
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
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在进行业绩
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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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
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必要程度,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
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
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
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或者深交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交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其职责主要
包括: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
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
统的培训。
(四)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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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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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为三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
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
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
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
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
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应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
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
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
他公司服务,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
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
言。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三十三条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报纸为本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
公开发行本公司股票的深交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
交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
露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应明确区分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
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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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处理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是指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
营、财务、声誉、股价产生严重影响的偶发事件,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
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经营业绩大
幅下滑或出现亏损、遭受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事项。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处理是指公司监测、预控、确认、评估、控制、解
决与公司相关的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态度和流程。
第三十六条 突发事件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
(二)诚实、信用;
(三)及时、公平;
(四)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五)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形象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
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
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
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
(五)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
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
行动态公告,并且诉讼判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
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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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
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
持。
第三十九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
措施:
(一)受到调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三)投资者关系专职管理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业务部门一起认真
分析监管部门的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
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
关程序进行申诉;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经董事会研究后,
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四十条 出现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
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由于突发事件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分析原因、影响程度,
并及时公告;
(二)预计出现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时,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三)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
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四)在定期报告中应对经营业绩大幅下滑或出现亏损的原因进行中肯的分
析,并提出对策。如果属经营管理的原因,管理层应当向投资者致歉。
第四十一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二条 对于投资者的电话咨询,由公司证券部人员进行接听、回
复。为避免表述过程中可能引起的误解,一般情况下,不接受媒体的电话采访。
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批准,媒体可以通过书面提纲(须加盖媒体
单位公章)方式进行传真采访。
第四十三条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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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调研时,需提前 3
天与证券部预约登记。公司在开展上述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未经许可不得拍照、
摄影摄像、录音,董事会秘书原则上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以及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
信息。
公司拟召开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活
动主题、问题征集方式等。
公司应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等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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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接受调研的事后核查程序中发现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
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进行修改,并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力星通用钢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