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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鲁亿通: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3-12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鲁亿
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鲁亿通”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就《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信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审
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
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
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
产总额占公司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财务报表营业收
入总额的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的主营业务、经营决
策程序、财务制度、各部门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财务报
告、预算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内部监督等;无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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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
   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控缺陷所使用基准涉及职业判断的运用。对于营业
   性主体以持续经营业务的利润总额作为基数;如果持续经营业务的利润总额不稳
   定,可使用其他基准例如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


影响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影响金额<利润总额的   利润总额的 2%≤影响金额<
利润总额                                                      影响金额≥利润总额的 5%
            2%                    利润总额的 5%
            影响金额<经营收入的   经营收入的 2%≤影响金额<
营业收入                                                      影响金额≥经营收入的 5%
            2%                    经营收入的 5%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影响金额
资产总额                                                      影响金额≥资产总额的 2%
            0.5%                  <资产总额的 2%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B、对已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由于政策变化或其
   他客观因素变化导致的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除外);

       C、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D、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E、未建立基本的财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完整、及时和准确。
       ②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未建立规范约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内部控制措施;
       B、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C、财务人员配备数量和基本素质不能满足需要;
       D、重要财务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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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主要根据缺陷可能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的绝对金额确定;确定与财务报告相关内

控缺陷所使用基准以持续经营业务的资产总额作为基数

      项目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损失<资产总额的   资产总额的 0.5%≤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损失≥资产总额的 2%
                   0.5%              <利润总额的 2%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A、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B、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C、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D、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E、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② 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A、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轻微处罚;
    B、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C、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D、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E、媒体出现负面新闻,波及局部区域;
    F、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③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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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鲁亿通对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会计师对鲁亿通内部控制的评价结论


    鲁亿通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本结论是在受到鉴证报告中指出的固有限制的
条件下形成的。


    五、保荐机构对鲁亿通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鲁亿通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较为完备
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进行了有效地实施。鲁亿通《山
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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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鲁亿通智能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   震              黄俊毅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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