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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德影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9-01-31  

						证券简称:唐德影视                              证券代码:300426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一月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由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唐德影视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85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
认购数量为准),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0.00 万股的
4.63%。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不超过 1,48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
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上限 1,850.00 万股的 80.00%,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70%;预留权益 37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
量为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上限 1,850.00 万股的 20%,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3%。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3.41 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期间,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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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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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上市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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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6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1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6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7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21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2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26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30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32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36
第十五章      附则..........................................................................................................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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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唐德影视、本公司、
                        指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
限制性股票              指    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
激励对象                指
                              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用于
限售期                  指    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
                              之日起算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
解除限售期              指
                              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需满
解除限售条件            指
                              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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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
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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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
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
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并就本激励计划
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
独立意见。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
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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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
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9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
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
授予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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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及其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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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85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
数量为准),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0.00 万股的比例不超过
4.63%。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不超过 1,48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
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上限 1,850.00 万股的比例不超过 80.00%,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3.70%;预留权益不超过
370.00 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上限
1,850.00 万股的比例不超过 20.00%,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比
例不超过 0.93%。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目前总股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本的比例
                                                (万股)        的比例
古元峰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160.00        8.65%          0.40%

郑敏鹏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0.00        2.70%          0.13%

李欢           副总经理                               90.00        4.86%          0.23%

王智强         副总经理                               18.00        0.97%          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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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45 人)                   1,162.00        62.81%          2.91%

                     预留                              370.00         20.00%          0.93%

                     合计                             1,850.00       100.00%          4.6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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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

                              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相
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公司
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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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
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一)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3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4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二)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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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后的
    预留授予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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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3.41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
对象可以每股 3.4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
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07 元的 50%,为每股 3.04 元;

     (二)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80 元的 50%,为每股 3.40 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
情况的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
格较高者:

     (一)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二)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
易日或者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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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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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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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
留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业绩考核分为公司层面的考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1、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 亿元
  首次授予的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

  预留授予的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并剔除
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的经审计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
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
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
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和不合格
(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
限售的比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合格(C)       不合格(D)

     标准系数                          1.0                        0.8                0


     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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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
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
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限制性
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的考核以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定为净利润值,指标设定不仅有助
于提升公司的业绩表现,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
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 2019-2021 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1.5 亿元、
2.0 亿元、2.5 亿元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
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
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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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
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
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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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
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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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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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一)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
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三)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
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预估授予日在 2019 年 3 月,
以当前收盘价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
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以 2019 年 1 月
30 日收盘价预估)-授予价格,测算得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为
2.60 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测算得出首次授予的
1,48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总摊销费用为 3,848.00 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分期确认,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假设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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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末授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所示: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19 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
股票的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480.00           3,848.00     1,683.50     1,378.87        657.37       128.27
    说明: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
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
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
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
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
的费用增加。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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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
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
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
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
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

     (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
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3 至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
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其核查意见。

     (四)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
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含)以
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
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
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
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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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
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
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

     (七)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及《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表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浙江唐德影
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权益的授予方式由董事会确
定并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三)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
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
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
进行首次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
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 3 个月内不
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
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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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六)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的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情形,公司可参照《证券法》中关于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
之日起 6 个月后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
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
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
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
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
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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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
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
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一)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专业意见。

     (四)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
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
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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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
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三)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四)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
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
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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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
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
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
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
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
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
续有效,尚未确认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授予价格。

     (九)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
署《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
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十)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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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三)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
一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
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
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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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
序进行。

     (二)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在情况发生之日起,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并且公司应要求
激励对象返还其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收益。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或发
生劳动合同约定的失职、渎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给公司造成直接或
间接经济损失;

     2、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存在受贿、索贿、侵占、
盗窃、泄露经营和技术秘密等损害公司利益、声誉等的违法违纪行为,直接或间
接损害公司利益;

     3、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单方面提出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与公司所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个人提出不再续订;

     3、因个人原因而致使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包括被公司辞退、除
名等);

     4、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

     5、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6、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7、因考核不合格或经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岗位或予以辞退的;

     8、薪酬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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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激励对象发生以下情况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满足解
除限售条件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解除限售权利,并在 6 个月内完
成解除限售,其未到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予以回购注
销。

     1、发生《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任一情形;

     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后,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3、激励对象因退休而离职的;

     4、因经营考虑,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劳动合同、聘用
合同的;

     5、薪酬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限制性股
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
纳入解除限售条件,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
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六)激励对象身故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
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
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
格,继承人在继承之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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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
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
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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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一、回购价格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
价格为授予价格。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
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
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 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
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 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 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n 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 1 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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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回购股票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不做
调整。

     二、回购数量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数量
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
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三、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及股份回购注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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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
数量/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根据上述规定进行的回购调整方案,依据《管理
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
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实施回购
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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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