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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德影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9-01-31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或“本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
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考核办法》”)、《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
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以及激励对象的
书面说明或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
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
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唐德影视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
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唐德影视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
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唐德影视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唐德影视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唐德影视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公司实行激励计划的条件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审阅唐德影视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及唐德影视披露的公告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


    1. 唐德影视的前身为东阳唐德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唐德”)。
2011年6月29日,东阳唐德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东阳唐德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东阳唐德截止2011
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作为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份公司注册
资本为6,000万元人民币。2011年8月26日,唐德影视取得了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
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83000043400),唐德影视成立。


    2. 2015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82号),核准唐德影视公开发行
新股不超过2,000万股。2015年2月17日,唐德影视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唐德影视总股本变更为40,000万股。


    3. 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5月25日核发的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91330000794397512J的《营业执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4月24日出具的瑞华审
【2018】33050019号《审计报告》、瑞华核字【2018】33050019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19年1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唐德
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唐
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一)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计划
包含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
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
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
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公司/激励对象各自
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和附则
等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载明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
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2. 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1,850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4.63%;其中,首次授予权益数量不超过1,480万股(最
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0,000
万股的3.70%,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上限1,850万股的80%;预留权益
370万股(最终以实际认购数量为准),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40,000万股的0.93%,占本次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上限1,850万股的
2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种类、占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公司全部有
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预留股票的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
性股票总数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的相关规定及《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各激励对象签署的书面承诺、激励对象填写的调查问卷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裁判文书
网等公开途经查询,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9人,预留部分
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激励对象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下述情形:


    (1)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比例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的规定。


    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
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
限售安排和禁售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1) 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授予日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
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60
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
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出。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
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且经核查后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则可参
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推迟至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后
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 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授
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
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1)本激励计划首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


                                                             解除限售比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
    首次授予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                                                  30%
                 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
    首次授予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第二个解除限售                                                  30%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首次授予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第三个解除限售                                                  40%
                 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
                 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
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24个
    预留授予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第一个解除限售                                                   50%
                   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
                   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
    预留授予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
第二个解除限售                                                   50%
                   股票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期
                   当日止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
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
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4) 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
       细则》等相关规定;


    4)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
       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
禁售期的相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5.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41元,授
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07 元的 50%,为每股 3.04
       元;


    2)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6.80 元的 50%,为每股
       3.40 元。


    (2)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 50%;
    2)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
       日或者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
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下列1)、2)、3)项所列的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d)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9-2021 年三个会计年度,预
留授予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0-2021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业绩考核分为公司层面的考核及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a) 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1.5 亿元
首次授予的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 亿元
预留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2.5 亿元


    若公司层面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b)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
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解除限售的
比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则上一年度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
除限售,当期未解除限售部分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公司
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该激励对象当期解除限售额度,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业绩考核要求的相
关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7. 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
行相应的调整。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
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符合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事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会议资料:


    (一)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了《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19年1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他被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作为本次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古元峰、郑敏鹏回避表决。


    (三)2019年1月3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
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
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
于核实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
意见。监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考核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
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中高
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列入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
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19年1月30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考核办法》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
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 关于《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要
求,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法律法规认定
为不适合人选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日、
解除限售条件、授予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激励计划(草案)》在制定解除限售条件相关指标时,综合考虑了公
司的历史业绩、经营环境、行业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指
标设定合理、可测。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
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
绩表现。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6)公司实施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
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
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7)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他被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工作的效率。


    (8)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议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形成的相关决议合法、
有效。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由非关联股东审议。


    2. 关于公司《考核办法》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指标,反应公司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在
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及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设定了考核2019-2021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5亿元、2.0亿元、2.5亿元的业绩考核
目标;预留授予部分考核2020-2021年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0亿元、2.5亿元的业绩
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
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考核办
法》中所设定的考核指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由非关联股东审议。


    (五)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的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宏亮提交的《关于增加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公司将在2019年2月15日召开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独立董事方福前代表全体独
立董事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同时发出《独立董事公开征集
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就提交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上述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49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业务人员。激励对
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
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必
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
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
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
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至5日披
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其核查意见。经公司董事会调
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告了与本次激励计划有
关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
董事意见、《考核办法》等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激励计划履行其他相关的信息
披露义务。


    六、公司未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
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未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


    如本法律意见书第二部分“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内
容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程序


    《激励计划(草案)》依法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
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三)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激励
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本次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古元峰、董事郑敏鹏。2019年1月30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时,公司
董事古元峰、郑敏鹏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在审议本次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议案时予以回避。


    九、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时回避表决;公司就本次激励
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为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李   达




                                                    范   悦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