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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德影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2019-04-30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影视”、“发行人”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 2015 年 2 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长江
保荐”)作为唐德影视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现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
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保荐代表人              张俊青、郭忠杰

   联系电话                0755-88602292、0755-8860228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Zhejiang Talent Television & Film Co., Ltd.

   成立日期                2006年10月30日

   注册资本                41,383.30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C3-028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花园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94397512J

   法定代表人              吴宏亮

   董事会秘书              古元峰

   股票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股票简称            唐德影视

   公司股票代码            300426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公司更换保荐机构情况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聘请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担任该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2016 年 3 月 14 日,公司与长江保荐签订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作
为发行人)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保荐机构)之向特定对象非公开
发行股票保荐协议书》,聘任长江保荐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
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尚未结束,而本次非
公开发行保荐机构更换为长江保荐,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
定,中泰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长江保荐承接。

       (二)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1、尽职调查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唐德影视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发行保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
组织唐德影视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

       2、持续督导阶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对持续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
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承担了如下相关
工作:

    (1)持续关注发行人规范运作,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督导和核查;

    (2)持续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审阅督导期内各年度定期报告、其他临
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承诺事
项,包括查阅募集资金三方监管专户银行对账单,核查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情
况;

    (4)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督导其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金等制度;

    (5)持续关注并督导发行人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履行规定程序
等事项,对相关事项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材料进行审阅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变动情况;
    (7)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定期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内部控制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

    (9)根据相关公开承诺及约定,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相关承诺;

    (10)每年列席参加部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持续督导期间,唐德影视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
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长江保荐于 2016 年 3 月 14 日起承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项目保荐机构中泰证券的持续督导义务,并指定保荐代表人古元峰先生和
王承军先生负责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

    2018 年 8 月,原保荐代表人古元峰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长江保荐决定由保荐
代表人张俊青先生接替古元峰先生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
变更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为张俊青先生和王承军先生。

    2019 年 2 月,原保荐代表人王承军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担任公司持
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保荐机构决定由保荐
代表人郭忠杰先生接替其负责持续督导工作,继续履行保荐职责。本次变更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郭忠杰
先生和张俊青先生,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唐德影视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对唐德影视募集资金使用仍
需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除上述事项外,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唐德影视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
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唐德影视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
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
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
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
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
工作职责。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在证券交易所
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唐德影视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5]182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2.8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56,600,000.00
元,扣除部分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 23,743,200.00 元后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432,856,800.00 元由承销商中泰证券于 2015 年 2 月 13 日汇入公司在中信银行金
华东阳支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另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保荐费、中介机构费和其
他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4,537,650.50 元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418,319,149.5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由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5]第 33030002 号)。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唐德影视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规范,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未发生募
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唐德影视首次
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610.37 元(含募集
资金利息收入)。保荐机构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履行对唐德影视首次公开发行股
份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持续督导义务直至其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止。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俊青                       郭忠杰



   法定代表人:
                     王承军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