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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唐德影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12月)2021-12-16  

                                          浙 江唐 德影 视股份 有限 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
《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
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
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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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及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以上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日常经营相关的购买原材料、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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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
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股东大会对以上交易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
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
较高者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以下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
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十
四)项 3、5 目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
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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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履行
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人民币;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
的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本条第(七)项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
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第(七)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第(四)至(六)
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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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
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通知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安排网络投票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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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七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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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7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若有)主持(若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
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若有)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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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
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
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
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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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应对关联股东做出回避的决定。股东大会
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大会说明该交易为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决人应将注明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票人;然后其他
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三)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
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
东是否回避。
    (四)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弃权票处理。
    (五)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加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回避的,
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一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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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六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1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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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
为计算标准);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


                                  第七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
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权属于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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