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3-12
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股份 公告编号:2019-016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或“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红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8】
1317 号)文核准,公司向 1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5,753,968 股,发行价
格为 10.0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7,999,997.4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
3,512,357.68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54,487,639.76 元。2019 年 2 月 13 日,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致同验字(2019)
第 350ZA0005 号《红相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2019 年 3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签订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
方”)设立以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放募集资金,并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松柏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以下统称“乙方”)分别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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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募集资金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专项账
项目 开户银行 专户金额(元) 资金用途
号 户
支付购买银川卧龙
募集资 招商银行股份
59290235881086 100%股权和星波通信
1 金专户 有限公司厦门 30,000,000.00
6 67.54%股权的现金对
一 松柏支行
价
募集资 兴业银行股份
12997010010022 收购星波通信 32.46%
2 金专户 有限公司厦门 24,487,639.76
3651 股权
二 思明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
其监督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万里(身份证号:
411381**********3X)、罗贵均(身份证号:510902**********30)均可以随时
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
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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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乙方按月(每月7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8、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
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
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
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
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丙方应当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
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
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
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
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
12、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
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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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或经各方
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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