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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相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2022-11-0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2008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1649 号

致: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相股份”、“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波通信”)签订的订货
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针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星波通信签署的合同等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疏漏之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
以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星波通信本次签署合同所涉及的合同内容合
法性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不代表本所律师对
交易双方完全履行所签署合同的确认或担保。

    3.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星波通信本次签署合同的必要报备文
件予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星波通信签订的合同涉及的相关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
为准及为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合同签订的主体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同的签订方为特殊机构客户(以下简称“合同甲方”)
和星波通信(乙方),合同甲方为特殊机构客户,根据特殊企业对外信息披露相
关规定,豁免披露合同甲方的具体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合同甲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星波通信为依法成立
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二、关于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同甲方和星波通信根据产品交付进度,分别签署了各批
次合同,该等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合同的签订方为合同甲方和星波通信,均具有合同的主体资格。

    2、合同的主要内容

    该等合同合计金额为10,032万元,合同还就产品名称、产品数量、单价、交
付安排等内容进行约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合同的内容合法、有效。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合同的签约双方均具
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内
容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2022年11月7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TCYJS2022H1649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
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陈弘艳




                                               签署:




                                               经办律师:余晨霄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