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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红相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12-28  

                        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6
债券代码:123044             债券简称:红相转债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相股份”)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

司、孙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为满足全资子公司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变压器”)、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银变科技”)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同意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

各级子公司为银川变压器、银变科技在不超过人民币 9.32 亿元、1.2 亿元的授信

额度范围内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各子公司为子公司、孙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7)。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近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川分行”)

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宁(保证)字 2212 第 I001 号),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银川变压器向兴业银川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

人民币 1 亿元。

    公司近日与兴业银川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宁(保证)

字 2212 第 I002 号),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变科技向兴业银川分行提供连带责任
                                      1
保证担保,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本次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范围,且担保金额在公司为全资子公司

银川变压器、银变科技提供担保的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3、债务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

       债务人: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

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

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

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

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

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

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

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

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2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

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

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 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

部分。
    6、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
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
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
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
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
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
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
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审批对外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 124,200 万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3.36%。公司正在履行中的对外担

保合同总额为人民币 75,5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 资产 的 比 例 为

44.59%。以上对外担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3
司之间进行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宁(保证)字 2212 第 I001 号)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兴银宁(保证)字 2212 第 I002 号)



   特此公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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