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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暴风集团: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2-13  

						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7-154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六)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177,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22,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5,7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二)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3,7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5,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冯鑫先生、姜浩先生、崔天龙先生、赵军女士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
如下:
    (1)选举冯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2)选举姜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3)选举崔天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5%。
    (4)选举赵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柳纯录先生、罗义冰女士、张琳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柳纯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2)选举罗义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3)选举张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永强先生、李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永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2)选举李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