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7-154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12 月 13 日(星期三)14:30 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13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2 日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13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冯鑫先生。 (六)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 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177,9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16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7,622,2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13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5,7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二)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13,72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0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55,72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8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冯鑫先生、姜浩先生、崔天龙先生、赵军女士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 如下: (1)选举冯鑫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2)选举姜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3)选举崔天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4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5%。 (4)选举赵军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柳纯录先生、罗义冰女士、张琳女士为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柳纯录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2)选举罗义冰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3)选举张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 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李永强先生、李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 工代表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永强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2)选举李丽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69,172,8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25%。本议案获得的同意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608,56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80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 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