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13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经讨论,我们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充确认申请公司控制子公司深圳暴风统帅科技有限公司增加对
外融资额度及延长融资有效期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认可,一致
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补充确认申请暴风统帅增加对外融
资额度及延长融资有效期暨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
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交易程序合法有效。董
事会在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冯鑫先生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 2018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
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
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较低风险的理财产品。
三、关于 2018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向各家银行申请总计为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 亿元的授信额度(最终
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授信期限均为一年,具体融资金额将视
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确定。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
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柳纯录 张琳 罗义冰
2018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