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暴风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召开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和登记手续等内容。 3. 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 资本并进一步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以上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2018 年 4 月 25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冯鑫先生书面提请 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议案以临时提案方式直接提交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一 并审议。截至该等议案提交之日,冯鑫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70,322,40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1.18%。 4.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增加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的公告》,该补充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 记地点和登记手续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 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召开。董事长冯鑫先生因公出差,未能亲临主持, 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 姜浩先生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1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5 月 10 日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8年5月4日下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67,556,9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603%。经核查,上 述股东均为2018年5月4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5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141,7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5%。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 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合并统计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二)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三)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四) 《关于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五) 《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六) 《关于 2018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七) 《关于 2018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八) 《关于确认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227,599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100%。 关联股东冯鑫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九) 《关于续聘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十)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十一)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十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2,141,961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100%。 关联股东冯鑫先生、张鹏宇先生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十三) 《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进一步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69,698,723股,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 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的100%。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41,961股, 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1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成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