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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暴风集团: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7-10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暴风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召开的 2018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9 日 14:30 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及
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
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
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和登记手续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7 月 9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冯鑫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8 日至 2018 年
7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9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8 日 15:00 至 2018 年 7 月 9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8年7月3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2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69,324,4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778%。经核查,上述股
东均为2018年7月3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1,942,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9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
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合并统计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3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二) 《关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逐项表决)
    2.1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2 债券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3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4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4 发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5 担保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6 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5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7 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8 承销方式及交易流通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9 偿债保障措施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2.10决议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三)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71,113,717股,反对票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84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89,258股,反对票
153,524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92.0977%。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7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劲容



                                               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成伟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