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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暴风集团: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7  

						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8-096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17 日(星期一)14:30 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6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6 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张琳女士。因董事长冯鑫先生因公出差,公司未设
副董事长,据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半数董事共同推举
董事张琳主持公司股东大会。
    (六)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018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857,7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850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324,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3,2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8%。
    (二)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3,25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533,258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472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质押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0,763,7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73%;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
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9,25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8693%;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13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反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冯鑫先生属于本事项的关联股东,在审议本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1,439,25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693%;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07%;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本议案获得的同意
票数已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
以上,已获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1,439,258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8693%;反对 94,0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130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