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2-28
证券代码:300431 证券简称:暴风集团 公告编号:2018-144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14:30 点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13 楼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罗义冰女士。董事长冯鑫先生因为工作原因,未能
亲自主持,公司未设副董事长,据此,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罗义冰主持公司股东大会。
(六)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召开公司 2018 年
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整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0,471,6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3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
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9,324,4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778%;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7,21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8%。
(二)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7,21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47,218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
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0,267,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6%;
反对 20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0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942,57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2.1621%;
反对 204,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79%;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所出具的《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
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