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风集团: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8-15
G&Y Law Firm
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
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哈德门广场东座 504-1
中国.北京
1 / 6
G&Y Law Firm
致: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暴风集团”)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13 楼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 (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7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 14:30 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
2 / 6
G&Y Law Firm
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暴风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登记时间、登记地点和登记手续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13 楼召开。公司董事长冯鑫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亲自主持,
经半数以上董事推选,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罗义冰女士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
为 2019 年 8 月 14 日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8 月 15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8 月 14 日
15:00 至 2019 年 8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通知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9 年 8 月 8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 132,6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9%。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3 / 6
G&Y Law Firm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三、 提出新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议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经合并统计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关于放弃优先认购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32,263 股,反对票 34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99.7436%。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32,263 股,反
对票 34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99.7436%。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相关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本议案有效投票的
股东均非关联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性文件和《公司
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4 / 6
G&Y Law Firm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会议人
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 / 6
G&Y Law Firm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董致远
_____________
房 贺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
武 婕
北京格韵律师事务所
二○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6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