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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09-27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福建广生堂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
“本次会议”)中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非公开发行有
关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利益。
    2、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
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作出了风险提示,拟采取的填
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及
相关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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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明宇                   强欣荣                   李卫民




                                            2018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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