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7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
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在审阅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预案事项后,基于独立判断
立场,一致同意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方案、预案等事项,并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1、经审核《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
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措施(修订稿二)的议案》等,我
们认为,该等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非公开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国际化制药基地建
设项目和福州和睦家广生妇儿医院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增强公司持续盈
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象、定价方式、认购
对象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进行的调整,并相应修订相关文件。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经审阅公司编制的《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符合《创业板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证券品种的规定,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融资
是必要且合理的。
2、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5家特定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
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核
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
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
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为: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90%。
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发行对象申购
报价的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具备合理性。
4.本次发行的可行性
基于募投项目科学合理、未来投资收益可期等因素,本次非公开发行具备可行
性和合理性。
5.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要求,具备公平性与合理性。
6.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清晰详细,填补的具体
措施切实可行。
综上,我们对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二)发表
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明宇 强欣荣 李卫民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