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5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
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终止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该程序合
法、有效。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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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明宇 强欣荣 李卫民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