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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生堂: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4-02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 年 4 月 1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


修改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1,211,420 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0,000,000 元。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41,211,420 股,公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40,000,000 股,公司
第十九条
             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1,211,420 股。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0,000,000 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司的股份: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激励;
             并;
第二十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益所必需。
             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
                                                       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之一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式之一进行:                                (二)要约方式;
第二十四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第二十五条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1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事项;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弥补亏损方案;
                                                        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第四十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修改本章程;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十)修改本章程;
                                                        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
               所作出决议;
                                                        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保事项;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的事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项;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他事项。
                                                        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告工作;                                 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一十二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条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决算方案;                               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亏损方案;                               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2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式的方案;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助、资产抵押、贷款、对外担保事项、租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赁或出租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赠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许可协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议签订、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提供财务资助、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资产报废或坏帐损   资产抵押、贷款、对外担保事项、租赁或出
失等事项;                             租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赠与或者受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许可协议签订、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关联交易、对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外捐赠、资产报废或坏帐损失等事项;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