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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广生堂: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4-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

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4 月 2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1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 14:00 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B 区 10 号楼 B 栋二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17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4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61,145,2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6752%。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9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6,3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5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06,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759%。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包含 10
个子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2.0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04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2.05 发行数量

    2.06 限售期
    2.07 募集资金用途
    2.08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2.09 上市地点
    2.10 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
案》;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
填补措施的议案》;
    八、《相关主体关于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履行填补即期回报
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十、《关于设立公司 2020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的议案》;
    十一、《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
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
                                    3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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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强 律师                            李   强 律师




                                                 ——————————
                                                         郑伊珺 律师




                                                    二〇二〇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