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10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充分利用公司资源,提高公司资产使
用效率。本次交易价格遵循了市场化定价的原则,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金塘药业进行增资,有利于
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以及效益的充分发挥,有利于提升
公司创新转型能力及综合竞争力,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的发展战略和长远
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公司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增资事项履行了公司决策的相关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相关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对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金塘药业进行增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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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 红 陈明宇 强欣荣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