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生堂: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2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在了解相关
信息的基础上,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和各种专项审计工作要求;本次聘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公司继续聘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同意提交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发挥双方优势,推动公司创新研发,交易价格
参考市场公允价,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签订<技术开发(合作)合同>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
时,关联董事李国平先生、李国栋先生、叶理青女士回避表决应予以回避。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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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任 红 陈明宇 强欣荣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