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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2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
实施;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
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
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
公司的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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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
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
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
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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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尚未公开是指该等信息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正式公开
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
员,具体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
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
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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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必要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在公司依法披露内幕信息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磁盘、光盘、软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以及纸介质、光介质、电
磁介质等载体,不得擅自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得擅自交由他人代为携带和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采取相应保密防护措施,保证在电脑、磁盘等介质上储存的有关
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复制。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承载内幕信
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息”标志,并采取适当的保密防
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应当
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
人员泄露、传递或传播内幕信息。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如实、完整、及时地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
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所处阶段等信息,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
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
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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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
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包括
网络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媒体
报道、市场传闻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该及时
采取书面函询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各方了解情况,要求其就相关事
项及时进行书面答复。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述各方提供的书面答复进行审核,依照法定程
序及时、真实、正确、完整地披露和澄清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股票交
易停牌,尽快消除不良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福建证监局报备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
但不限于:
   (一)获悉公司被收购;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预案;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合并、分立草案;
   (五)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预案;
   (六)公司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高送转的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上述“高
送转”是指:每10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合计股数达到10股以上(含10
股);
   (八)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公司发生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已经发生了交易异常的情况;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公司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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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人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按照有关规定向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本
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政府行政部门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行政管理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需向政府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
体;除按照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
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
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
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
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开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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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在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政府有
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查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
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传送、报道或公开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配
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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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
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时限,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
在公司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
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
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明确、具体的保密要求。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
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
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在公司公告定期报告之前,公司财务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员不得
将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报送或公开,也不
得在公司内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他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
购重组、增发新股等重大事项的,应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并与相关中
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保密义务和
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
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当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
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进行欺诈
等活动,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
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对外部相关责任人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公司还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
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
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
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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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果擅自泄
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
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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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知悉内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            证件号   所属部门   与本公司的关             知悉内幕                                               登记人
               国籍                                        幕信息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时间
人姓名或名称              码     及职务       系(注1)              信息地点                                               (注5)
                                                             时间               (注2)    (注3)    (注4)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填表说明:请完整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有不适用项目请填写“不适用”或“无”。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要
求内容进行登记。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
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姓名;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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