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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
请,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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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14:00 如期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
区软件大道 89 号福州软件园 B 区 10 号楼 B 栋二层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
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57,291,2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9736%。
    2. 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8,1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65%。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8,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65%。

    三、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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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七、《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八、《关于董事、监事 2021 年度薪酬确认及 2022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九、《关于 2022 年度银行贷款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十二、《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三、《关于修订<关联交易规则>的议案》;
    十四、《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十五、《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
布,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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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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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   强 律师                          乔若瑶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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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营营 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