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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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 2016 年度相关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和运行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形。
2016 年度,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情形,也没有其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至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证监公
司字〔2007〕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公司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
2016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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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管理情况。
四、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法》、《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公司聘任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
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独立审
计意见。鉴于该所具备较好的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我们同意继续聘
请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
六、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是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所必须的,关联交易遵循了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股东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表决,其决策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增加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不会对关联方形成
依赖。
七、关于公司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7 年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业务经营需要,交易价格将按
照市场公允定价原则由双方共同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或被其控
制的可能性;本次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八、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需要,经董事长提名,聘任邓又强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全面负责公司财务工作。经审查,本次提名财务总监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的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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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公司独立董事同意聘任邓又强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姚作为 黄驰 肖健
2017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