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9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
(一)2017 年上半年,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17 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
生并累计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的对外担保情况。
二、关于调增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增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是根据日常生产经营所需
确定,调增的关联交易未导致资金占用和公司利益损失,对公司当期以及未来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该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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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本次关于调增 2017 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我们同意本议案。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
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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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姚作为:
黄 驰:
肖 健:
2017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