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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1-2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赵积清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赵积清先生任公司总

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刘国强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王军先生、刘峰先生、金哲

先生、叶国辉先生、邓又强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

存在因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刘国强先生、

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王军先生、刘峰先生、金哲先生、叶国辉先生任公司副

总经理,聘任邓又强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军先生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肖   健:




             高新会 :




              谭立峰:




                                                      2018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