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4-2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惠伦晶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伦晶体”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公司董事会《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惠伦晶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性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
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内部控制是一个动态运行且不断完善的过程,内控的建设与健全应当与公司经
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
整。2019 年,公司将继续按照董事会的部署,落实内部控制发展规划,健全内部控
制长效机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执行的监督检查,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安排,调查了各项制度的建立、执行及
监督情况;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沟通;现场检查内部控制的运行和实施等途径,从内部控制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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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合规
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惠伦晶体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惠伦晶体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惠伦晶体《2018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会《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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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陈轩壁
孙 坚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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