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4-07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广州创想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子公司业务发展,且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没
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以及《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
的要求。我们一致认为上述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展
的需要,一致同意《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广州创想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潘毅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我们认为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符合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因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副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潘毅华先生任公司
副总经理。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高新会
谭立峰
姚作为
二 O 二 O 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