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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07-30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0-067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进一步增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惠伦
晶体”)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的要求》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业务发展
需要等重要因素,特制定《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
-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
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经
营发展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
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
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
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形式

    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合并报表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
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和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
利润的百分之二十。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除非经董事会论证同意,且经独立董事发表独立
意见、监事会决议通过,两次分红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六个月。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董事会制定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应经过详细论证、充分考虑中
小股东的意见,并详细说明调整理由,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或变更事项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监
事会发表审核意见。

    3、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股东回报规划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