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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22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0-103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
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特别决议形式通过的,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
下午 14: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了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
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外,本次股
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2 日 9:15-15:00。会议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 人,其中现场参与表
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 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
表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0 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097,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61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 58,097,2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6610%;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1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1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6,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7%;通过网络
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0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0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58,097,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及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