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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3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为公司向李宗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发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激
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宗杰现时距上次卖出公司股票时间已满 6 个
月,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确定以 2020 年 10 月 22 日为授予日,同意向公司副总
经理李宗杰授予 50 万股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姚作为 高新会 谭立峰
                          202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