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2-08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和《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惠伦晶
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
经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独立性、诚信状况、专业胜任能力、
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的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拟聘任的 2020 年度审计机构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执业能力以及执业经验,
能够胜任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高新会 谭立峰 姚作为
2021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