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独立董事谭立峰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谭立峰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治理实际情况需要,公司董事会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9 人调增
为 11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人数由 6 人调增为 7 人;独立董事人数由 3 人调增为
4 人。公司此次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事宜,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治理情况,有利
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调整后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关于董事会组成人数、任职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董事会成员调整事项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人同意此次调整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公
司董事会推荐赵积清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先生、赵亚彬先生、肖德才先生、
王军先生、潘毅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
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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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提名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赵积清先生、韩巧云女士、邢越
先生、赵亚彬先生、肖德才先生、王军先生、潘毅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
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
本人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
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公
司董事会提名王圣来先生、李锋先生、谭立峰先生、程益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认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任期已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审议和表决
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王圣来先生、李锋先生、谭立峰先生、程益群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王圣来先生、李锋先生、谭立峰先生、程益群先生已按照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
书。
本人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谭立峰
2021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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