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宣伟华律师、周璐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 见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1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广东 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股权登记 日、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会议方式、 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1年7月2日14点0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公司一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7月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7 月 2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7月2 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7月2日14点00分在广东惠伦晶体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 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统计,本 次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58,091,0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472%。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 的股东共计3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9,199,4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487%。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第一项议案为特殊表决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1,310,8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018%;反对87,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3%; 弃权5,892,5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39%。该项议 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826,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1836%;反对8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4%;弃权5,892,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861%。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赵积清、韩巧云、邢越、赵亚彬、肖德才、 王军、潘毅华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上述非独立董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2.01关于选举赵积清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54,4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39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70,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432%。 2.02关于选举韩巧云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50,4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66,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26%。 2.03关于选举邢越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50,4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66,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26%。 2.04关于选举赵亚彬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50,4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66,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26%。 2.05关于选举肖德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2,350,4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736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66,5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26%。 2.06关于选举王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07,562,73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96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28,078,8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7738%。 2.07关于选举潘毅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212,1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1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7,728,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441%。 3.《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王圣来、李锋、谭立峰、程益群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述独立董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3.01关于选举王圣来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0,142,7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43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0,658,7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5442%。 3.02关于选举李锋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466,0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0858%。 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1,982,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949%。 3.03关于选举谭立峰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56,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7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24%。 3.04关于选举程益群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556,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7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8,072,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2524%。 4.《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的 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通过逐项审议,眭善进、陆俊昌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获得同意股数均超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如下: 4.01关于选举眭善进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3,851,46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7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367,5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9036%。 4.02关于选举陆俊昌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19,306,94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719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9,823,0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3335%。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共同进行了监 票和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意见书正本壹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宣伟华 律师 负责人:李强 周 璐 律师 二○二一年七月二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