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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独立董事相关意见2021-08-26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
董事,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在报告期内(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是否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以及公司对外担保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报告期内除为
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本次总经理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继玲先生任公司总
经理。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董事长赵积清先生提名,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潘毅华先
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潘毅华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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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关于聘任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经公司总经理姜
健伟先生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同意聘任韩巧云女士为股份公司常
务副总经理,聘任姜健伟先生、邢越先生、王军先生、翁秋霖先生、李宗杰先生、
刘峰先生、叶国辉先生为股份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邓又强先生为股份公司财务总
监,另姜健伟先生兼任国家认可检测中心(No.CNAS L7388)主任,任期自本次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 2021 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锋          谭立峰   王圣来         程益群
                                                    2021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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