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惠伦晶体: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11-16  

                         证券代码:300460         证券简称:惠伦晶体        公告编号:2021-103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二)14:0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公司董事、公司监事、董
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另
外,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16 日 9:15-15:0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25 人,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 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 223 人。参
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5,297,57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507%,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有表决
权股份 58,091,4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473%;通过网络参与表
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7,206,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7.103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 222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25,813,6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投
票的中小投资者 1 人,合计持有股份数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 。 通 过 网 络 投 票 出 席 的 中 小 投 资 者 221 人 , 合 计 持 有 股 份 数
25,813,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2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2 项议案均获得了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97,267,2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2.3737%;反对
8,030,2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626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783,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8913%;反对
8,030,2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108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96,741,87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8747%;反对
2,163,4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2.0546%;弃权 6,392,23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6.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257,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6.8559%;反对
2,163,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11%;弃权 6,392,238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2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4.76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股东大会
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