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伦晶体:惠伦晶体: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1-1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宣伟华律师、刘思铄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
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承担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
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已于2021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告
了《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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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会议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出席
会议方式、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14点00分在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黄江东环路68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
月16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1月16日14点00分在广东惠伦晶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积清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
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的统计,本
次出席现场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58,091,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0473%。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
的股东共计22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7,206,0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1034%。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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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数据资料。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罢免王军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7,267,2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3737% ; 反 对8,030,298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股 东 所 持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7.62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783,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913%;反对8,030,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08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6,741,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8747% ; 反 对2,163,46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546% ; 弃 权 6,392,23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6.0706%。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7,257,9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559%;反对2,163,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11%;弃权6,392,2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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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
表及本所律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
票。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意见书正本壹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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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宣伟华 律师
负责人:李强
刘思铄 律师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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