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09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和资料后,
作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
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调整后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需求,有利于推进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顺利实施。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修订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修订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项目的项目概况、项目内容、项目投资估算、项
目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项目经济效益分析等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
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募集资金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
力。项目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 清 曹逸倩 高 杉
2021 年 03 月 0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