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铭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6
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认真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与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层签署超额业绩奖励相关事
项执行情况的补充协议的议案》和资料后,作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层签署超额业绩奖励相关事项
执行情况的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层签署的《关于上海华铭智
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北京聚利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交易中超额利润奖
励相关事项执行情况的补充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系签署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次补充内容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经营发展要求,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华铭智能终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林 清 曹逸倩 高 杉
2021年0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