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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精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01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
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
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
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
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朱天伟、高翔被选举为监事而职务
发生变更,根据公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
的共计 61,217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
为符合公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
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2、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
立意见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
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3)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在《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内为 158 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应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苏哲锋                   麦荣昌              杨时飞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