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8-12-01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
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以下事项进行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朱天伟、高翔被选举为监事而职务
发生变更,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61,217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
币 11.8077 元/股。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二、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激励对象名
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解锁涉及的 158 名激励对象已满足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锁符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为 158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合计
1,291,617 股股份办理解锁事宜。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监事签字:
朱天伟 高翔 郑登元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