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9-04-26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法》、《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深圳四方精创
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监事,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 关于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英哲、
黄星、黄剑慧、梁进军、欧林海已离职,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
计 86,856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公司未达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涉及的 116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617,646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公司未达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387,109 股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
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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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关于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焕隆、
张晓柏、毛振南、易小燕、吴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
计 75,872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公司未达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1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450,971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公司未达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涉及的 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48,470 股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三、 关于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
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张
冰、房淼瑞、孙张杰、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
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145,428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公司未达到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50 名激励对
象对应的 1,240,249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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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
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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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监事签字:
朱天伟 高翔 郑登元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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