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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精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精创”或“公司”)委托,担任公司 2015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项下部分已授予限制
      性股票(“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及“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合称为“本次回购”)涉
      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系依据当时有效的《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
      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颁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说明:“考虑到《办
      法》2出台后,市场需要一定的适应、缓冲期,《办法》自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
      忘录 1 至 3 号以及 2 个监管问答同时废止。《办法》正式实施时,已经股东

1
  注:《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已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施之日即 2016 年 8 月 13
日起废止
2
  《办法》指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
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者新提出激
励方案的,按照新规定执行。”《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系依据当时有效的《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制定,并于 2016
年 1 月 8 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继续按照《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
行。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四方精创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回购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回购有关的文件,包括
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就本次回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
询问和讨论,对涉及本次回购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公司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公司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
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回购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
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6


                               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
    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
    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四方精创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
    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回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
    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1   2016 年 1 月 8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了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授权董事会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
    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
    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2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鉴于
    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英
    哲、黄星、黄剑慧、梁进军、欧林海已离职,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


                                   3
    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86,856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涉及的 116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617,646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
    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
    锁期涉及的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387,109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

3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4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鉴于公
    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英哲、
    黄星、黄剑慧、梁进军、欧林海已离职,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86,856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涉及的 116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617,646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
    回购注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387,109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
    股”。

(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1   2017 年 2 月 8 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了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核<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
    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并授权

                                   4
    董事会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
    回购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

2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鉴于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焕
    隆、张晓柏、毛振南、易小燕、吴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75,872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1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450,971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
    涉及的 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48,47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

3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4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鉴于公
    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焕隆、
    张晓柏、毛振南、易小燕、吴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
    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75,872 股,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1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450,971 股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6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
    购注销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涉及的 2 名
    激励对象对应的 248,47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

(三)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1   2017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核<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

                                   5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中止、变更与终止,
    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回购注销;并授权董事会因公司股票除权、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标的股
    票数量、授予价格、回购价格时,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
    调整。

2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鉴于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
    张冰、房淼瑞、孙张杰、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145,428 股,回购价格为
    人民币 11.8077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50 名激励对象对
    应的 1,240,249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

3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等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不会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4   2019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
    销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鉴于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张
    冰、房淼瑞、孙张杰、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根据公司《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上述激励对象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
    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已离职激励对象获授的共计 145,428 股,回购价格为人
    民币 11.8077 元/股;鉴于公司未达到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50 名激励对象对应
    的 1,240,249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

二、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的具体情况

(一)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   根据《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八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第二条之“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


                                   6
    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注销”的规定,鉴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
    盛、肖浪、罗英哲、黄星、黄剑慧、梁进军、欧林海已离职,公司应将该等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86,856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根据《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之“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
    件”的规定以及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正
    中珠江”)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6]G15044340018 号)及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审计报告》(广会审
    字[2019]G18031550037)(以下简称“《2018 年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
    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锁期涉及的 116 名激
    励对象对应的 2,617,646 股限制性股票,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锁期
    涉及的 1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387,109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及公司说明,公司 201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陈鑫琦、蓝师盛、肖浪、罗英哲、黄星、黄剑慧、梁进
    军、欧林海已离职、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
    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需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 3,091,611 股。

3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第四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14.2126 元/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的价格为人民币 14.2126 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
    币 4,393.98 万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二)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   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第二条之“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
    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注销”的规定,鉴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
    武美峰、黄焕隆、张晓柏、毛振南、易小燕、吴迪已离职,公司应将该等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5,872 股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7
    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之“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
    件”的规定以及正中珠江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7]G16044040018 号)及
    于《2018 年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
    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1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450,971 股限制性股票,以
    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涉及的 2 名激励对象对应的 248,470 股限制性
    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及公司说明,公司 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姚龙、陈家欣、武美峰、黄焕隆、张晓柏、毛振南、易
    小燕、吴迪已离职、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解
    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需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
    限制性股票 775,313 股。

3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第四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16.0510 元/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的价格为人民币 16.0510 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
    币 1,244.45 万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三)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激励计划的变更和
    终止”第二条之“激励对象主动提出辞职,或因劳动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续
    签劳动合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并由公
    司回购注销”的规定,鉴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桑慧、刘涛、
    李祥、马赈耀、张冰、房淼瑞、孙张杰、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公
    司应将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45,428 股全部进行回购
    注销。

    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章 激励计划的具体内
    容”第四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锁条件”之“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
    件”的规定以及正中珠江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审计报告》(广会审字[2017]G16044040018 号)及
    《2018 年审计报告》,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8
    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应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涉及的 150 名激励
    对象对应的 1,240,249 股限制性股票全部进行回购注销。

2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及公司说明,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桑慧、刘涛、李祥、马赈耀、张冰、房淼瑞、孙张杰、
    周清平、闫春景、朱彪已离职、公司 2018 年度业绩未达到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锁期的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385,677
    股。

3   2018 年 10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
    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中“第四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 11.8077 元/股。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议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回购的价格为人民币 11.8077 元/股,公司应支付回购价款总额为人民
    币 1,636.17 万元,回购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

(四) 本次回购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变动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7,937,778   4.09%    5,252,601   2,685,177   1.42%
     无限售条件股份   186,283,084 95.91%          0    186,283,084 98.58%
         股份总数     194,220,862  100%     5,252,601 188,968,261   100%

(五) 本次回购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根据公司的说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文件,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六) 其他事项

    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履行减少注册
    资本所涉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
    序。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9
公司本次回购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及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按照《公司法》履行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债权人通知、公告并办理股份注销登
记及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10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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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________________
                                                         杨   茹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
                                                         王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