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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精创: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18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四方精创资
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为股东负责的精神,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就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宜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0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
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方面运作规范,杜绝了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情况的发生,未给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风险。

    二、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
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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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聘任李琳女士为本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本次董事会拟聘任的李琳女士的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李琳女士的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等能够胜任公司总经理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且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且其聘任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李琳女士公司总经理,任期至第
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四、关于公司符合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对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自查,认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条件。因此,我们对公司符合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对
象、定价、认购方式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募集资金所用于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
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通过认真审阅《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
案》,我们认为预案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符合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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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我们对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有利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融级分布式数字化平台项目、开放式智能金融微服务平台
项目和智能可信数据交换平台产业化项目,是公司为迎接“银行 4.0 时代”所开展的战
略性项目布局。该等项目以资本性投资为主,所需资金量大、投资期限长,通过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有利于筹资活动与投资活动期限的匹配性,有利于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获得充足的资金保障,从而得到顺利实施,以强化公司在“银行 4.0 时代”
的技术基础、产品基础,进一步夯实和提升公司在分布式、微服务、区块链及云服务等
金融科技前沿发展方向的核心竞争力。

    2、公司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

    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银行贷款等
债务融资存在期限较短、融资规模受信贷政策影响较大的特点或风险。若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完全借助债务融资,一方面将会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攀升,影响公司稳健的
财务结构,加大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另一方面较高的财务费用将会侵蚀公司整体利润
水平,降低公司资金使用的灵活性,不利于公司稳健经营。

    3、股权融资符合现阶段公司的发展需求

    公司选择股权融资方式将有利于公司保持稳健的资本结构、增强资金实力,有效控
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过管
理层的详细论证,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技术能力、产品化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
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净利润有望实现增长,并逐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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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除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从而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综合上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融资具有必要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1、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

    根据公司在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含前述投资者的自营账户或管理的投资产品账户)以及其
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
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
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2、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性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
不超过 84,989,666 股(含本数),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上限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数量为准。在前述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数量。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回购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
数量上限将按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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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适当。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1、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及其合理性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

    (2)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以下
简称“发行底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按照下述方式作相应调整:

    派发现金股利:P1 P0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 (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2、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及其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规定,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
媒体上进行披露,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拟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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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
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
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可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
定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
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
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合上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认为该方案
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
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
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本次发
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分析清晰详细,填补的具体措施可行。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同意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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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可行性
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项目建设的
规模和内容等相关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进行全面的了解。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公司所
处行业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
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
意《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同意将《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下
承“《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编制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我们认为,设立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有利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十一、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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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将增长,有利于增强
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但由于募投项目从建设到充分发挥效益需要一定
的时间,因此,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已就本次向
特定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
主体出具了对应的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向特定发行对
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对本次向特定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
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公司在保证
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在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该规划提交至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
意见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对提高公司整体效益有积极
的促进作用。公司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关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十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
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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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议案》,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事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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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苏哲锋                                 麦荣昌                                杨时飞




                                                                          2020 年 8 月 17 日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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