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精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0-10-19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四方精创”或“公司”)委托,作为发行人创业板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
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
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四方精创保证提供了本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
或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
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的基础上,本所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
查询、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4-1-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四方精创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现行中国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不视为本所对这些
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对于这些文件的内
容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
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或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
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内容
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1、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
4-1-2
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的释
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
1. 2020 年 8 月 17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
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 2020 年 9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上述议案。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经本所律师审阅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该等会议决议的内容
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
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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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对董事会所作授权的程序、范
围合法有效。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及
授权,本次发行尚待获得深交所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系由四方精创有限以截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2 年 2 月 23 日,深圳市市监局向发
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1503230043)(关于发行人的设立情
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 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40 号)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深
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229
号),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15 年 5 月 27 日起在深交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股票简称“四方精创”,股票代码“300468”。
(三)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行人在巨潮资
讯网披露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圳市市监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
网页(网址:https://amr.sz.gov.cn/outer/entSelect/gs.html,下同),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54269153R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 12#楼 402、深圳软件园
住所
(2 期)13 栋 302 室(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 周志群
注册资本 28,329.905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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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软件。增加:
数据库的设计、开发和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其相关的技
术咨询、维护。计算机软、硬件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
经营范围
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
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
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
成立日期 2003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根据发行人现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予终止的情
形,发行人股票不存在依法应予终止交易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且其所发行的股票已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
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
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股份,即人民币普通
股(A 股),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价格和条件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
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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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一)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所述,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鉴证报告等资料,发行人不
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审计机构对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2020 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负责
人、对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签字会计师,发行人不存
在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的情形,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或者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的调查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境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主管
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
www.csrc.gov.cn,下同)、深圳证监局(http://www.csrc.gov.cn/pub/shenzhen/)、
深交所网站(网址:www.szse.cn)、信用中国网站(网址:www.creditchina.gov.cn,
下同)、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网址: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
等网站,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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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益群控股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周
志群提供的调查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
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等网站,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
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
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出
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查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圳证监局网站、深交所网站、信用中国网站、证券期
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住所地主管市场监督、税务等部门等网站,发
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
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2.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出
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金融级分布式数字化平台项目、开放式智能
金融微服务平台项目、智能可信数据交换平台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
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金融级
分布式数字化平台项目、开放式智能金融微服务平台项目、智能可信数据交换平
台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并非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
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并非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
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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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金融级
分布式数字化平台项目、开放式智能金融微服务平台项目、智能可信数据交换平
台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第(三)项的规定。
3. 本次发行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符合相关
规定的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
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在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
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定。据此,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
条的规定。
4.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
八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最终发行价格在本次发行
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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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
情况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决议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6. 本次发行不涉及《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益群控股、实际控制人周志群出具的书面确认,发
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
底保收益承诺,亦未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
偿,不涉及《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所述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具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条件和方式符合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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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经营范围包括从事计算机软、硬件的技术开发,销售自行开发软件。数据库
的设计、开发和维护;计算机系统集成及其相关的技术咨询、维护。计算机软、
硬件的批发、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
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及其他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
办理申请);技术进出口(不含分销)。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
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提供的资产权属或使用证明文件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合法拥
有与其经营有关的房产、商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备与其
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
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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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近三年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
谈公司财务负责人,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
体系,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对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决策
独立;发行人在银行开立了独立账户,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内部治理制度、组织架构图、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
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鉴证报告以
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聘任了总
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设置了行政部、人
力资源部、财务部、发展部、IT 部、采购部、市场营销部、研发中心等业务职
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该等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部门均按照《公司章程》
及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管理职权,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
独立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告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身份证
明文件、调查表等文件资料,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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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发行人的发起人及其持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二) 发行人的前十大股东
根据发行人《2020 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前
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数(股) 持股比例(%)
1 益群控股 境外法人 69,280,501 24.45
2 益志控股 境外法人 18,611,351 6.57
3 益威控股 境外法人 13,311,665 4.70
4 Systex Solutions 境外法人 8,245,428 2.91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
5 国有法人 1,765,697 0.62
任公司
6 俊图精科 境内一般法人 1,316,677 0.46
7 邱元平 境内自然人 842,028 0.30
8 何志明 境内自然人 756,204 0.27
9 陈荣发 境外自然人 648,357 0.23
10 邱宇 境内自然人 600,000 0.21
(三)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益群控股和益志控
股,该等主体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三)持股 5%
以上的主要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
东益群控股和益志控股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及相关质押公告、中国
结算提供的《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业务单号:179000129763)、相关
方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网址:
wenshu.court.gov.cn , 下 同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网 址 :
4-1-12
http://zxgk.court.gov.cn/zhixing,下同),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不存在其他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志群。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
人股份总数为 283,299,055 股,周志群通过其持有 100%股权的第一大股东益群控
股间接持有发行人 69,280,501 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24.45%。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
2012 年 2 月 23 日,四方精创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结构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
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及风险。
(二) 发行人设立后历次股本变动
自发行人设立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其股本及股权结构的主要变化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设立后的历次股本变动均履行了必需的程序或手续,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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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
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境外业务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拥有 3 家境外子公司,其业务经
营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二)境外业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 3 家境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不存在因违反当地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
化。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合法存续,不存
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
等规定,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及发行人上市后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
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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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2 名,分别益
群控股和益志控股(上述股东的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三)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
2.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周志群(详见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六/(四)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3.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共 4 家,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六)/1 控股子公司”。
4. 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
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5.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与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前述人士的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6.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
4-1-15
外的其他主要企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文件材料,报告期内,与发行
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外
的其他企业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一)关联方”。
7. 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发生关
联交易的其他关联方为发行人参股公司北京优智汇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优智汇咨
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3 参股公司”。
(二) 关联交易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上市后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出具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
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二)关联交易”。
(三) 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非关
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治理文件中已明
确了关联交易决策的程序。
(五) 同业竞争情况
经核查,截至报告期末,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
4-1-16
制人未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公司,发行人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同业竞争。
(六) 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周志群于 2012 年出具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本人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四方精创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期间,将不
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
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四方精创构成
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四方精创相同、相
似或可能取代四方精创的业务活动;
本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四方精创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
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四方精创,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四方精创;
本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四方精创经营、发展的业务或
活动。”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益群控股于 2012 年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如下:
“本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四方精创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期间,将不
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
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四方精创构成
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生产任何与四方精创相同、相
似或可能取代四方精创的业务活动;
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四方精创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
能有竞争,则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四方精创,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四方精创;
4-1-17
本公司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四方精创经营、发展的业务
或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的情形,对承诺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土
地使用权及房屋”。
(二) 无形资产
1. 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网
址:sbj.saic.gov.cn/sbcx)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
公司已取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发商标注册证的注册商标共 23 项,具体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注册商标。
2. 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及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
审查信息查询网站(网址:cpquery.sipo.gov.cn)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尚无已取得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发专利证书的专
4-1-18
利。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共 191
项,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合法拥
有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共 132 项,具体
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合法拥有上
述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5. 域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域名注册证书,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
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https://beian.miit.gov.cn/)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 6 项互联网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持有人 网站域名 注册日期 到期日期
1 发行人 formssi.com 2007/10/15 2023/10/15
2 发行人 formssi.cn 2009/4/21 2021/4/21
3 发行人 formssi.com.cn 2009/4/21 2021/4/21
4 前海乐寻坊 seekfunblock.com 2018/11/15 2021/11/15
5 前海乐寻坊 seekfunblock.cn 2018/11/15 2021/11/15
6 前海乐寻坊 seekfunbook.cn 2018/3/13 2021/3/13
4-1-19
(三)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采购合同、发票以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包括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等;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目前
正常使用该等设备。
(四) 主要财产的产权状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上述房产、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的合同、支付凭证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和中国
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要财
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五) 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深圳市
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的上述境内主要财
产不存在质押、抵押等权利受限情况。
(六) 对外投资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企业共有 4 家,发行人
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共有 6 家分公司、4 家参股公司,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
(七) 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4-1-20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承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房产共
20 处,总面积为 9,848.95 平方米,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承
租的上述房产存在以下瑕疵:
1. 出租人未向发行人提供第 18 项租赁物业的房屋产权证书及/或授权出租文
件,该租赁房产权属不明。
2. 第 1-5、8-20 项房产的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就发行人承租的上述出
租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的房屋,若出租方未拥有房屋所有权或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出租主体同意出租的函件,则出租方无权出租上述
房屋。本所律师认为,此种情形下,若第三方对该租赁事宜提出异议,发行人存
在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可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在上述出租方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书及/或授
权出租文件的租赁物业中,第 18 项租赁物业为发行人西安分公司的办公场所,
该等租赁物业的可替代性较高,如因该等租赁物业存在权属瑕疵或出租人无权转
租等导致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不能继续承租使用的,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可以在相关
区域内及时找到合适的替代性场所,且搬迁不会对其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就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事宜,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
定,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单位逾期不办理的,
将被处以 1,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
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
4-1-21
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上述租赁合同未办理备案登记存在被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补办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缴纳罚款的风险,但该情形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物业瑕疵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
行实质条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一)重大合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上述正在履行的重
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市场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与社会保障
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与
承诺,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前述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官方网站查询、访谈发行人人力
资源负责人、法务主管,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因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
根据《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
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财务
负责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债权债
4-1-22
务关系或互相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均系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所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最近三年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
售资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发行人上市后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1. 合并、分立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过合并或分立的情形。
2. 增资扩股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增资扩股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
本及其演变”。
3. 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减少注册资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其演变”。
4. 重大资产收购、出售
4-1-23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发生构成《上市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收购、出售的情形。
(二)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没有拟进行
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一)发行
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二)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公司
章程的修订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三)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
(三)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公司法》
等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详见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五/(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4-1-24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议事规则。
(三)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会议通知、议案、董事会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及公
开披露信息,自 2017 年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四/(三)发行人上市后召开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会议的召开通知、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董事会工作报
告、监事会工作报告、股东大会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开披露信息及发行人出具的
的书面确认,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召集、表决等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自设立以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董事会工作
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的书面确认及承诺,本所律师认为,自发行人设立之日起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历次授权以及本次发行
股票相关的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策,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
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4-1-25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境内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公安主管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及发
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司法机关网站等公开网站进行查询,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明之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现
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最近二年内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现任独立董事出
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裁判
文书网及发行人独立董事住所地司法机关网站等公开网站查询,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人数、组成、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主要税种税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
税种、税率符合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税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
惠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二)税收优惠”。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
策合法、合规。
4-1-26
(三) 财政补贴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 200 万元以上的财政补
贴(以实际收到补贴款的时间为准)的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
(三)财政补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上述
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四)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出具的的书面确认,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共计受到 2 项税务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对象 决定文书号 事由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
四方精创成都分 高国税 税罚 企业所得税未按
罚款 4,000 元 业开发区国家税
公司 (2018)96 号 期进行申报
务局
成都高新技术产
四方精创成都分 高国税 税罚 企业所得税未按
罚款 2,000.01 元 业开发区国家税
公司 (2018)97 号 期进行申报
务局
鉴于:(1)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由是未按期申报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罚
款金额较小,且四方精创成都分公司已及时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2)经本所
律师登陆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网址: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c101249/n2020011502/index.html,下同)查询,
四方精创成都分公司不存在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记录;(3)四方精创成都分公司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0 年 8
月 31 日出具《涉案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成
都分公司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经金三系统查询暂无发现重
大违法违规事项。”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会导
4-1-27
致发行人不符合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进行核查,并根据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于报告期内不存在税务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情形。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访谈公司法
务主管,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
情况。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1. 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近三年审计报告、近三年年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
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证
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网址:
www.mee.gov.cn/)、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地省级、市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网站查询,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 IT 解
决方案,生产经营过程中无重大污染,发行人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亦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无需办理环境影
响审批或备案手续,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一)/2 发行人募集
资金拟投资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情况”。
4-1-28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
www.samr.gov.cn/)、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在省级、市级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部门网站、信用中国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国证监会的批复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募集资金年度存
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近三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内部鉴证报告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前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储及管理情况
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一)前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已编制了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
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00.00 万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投资总额
号 额
1 金融级分布式数字化平 四方精创 44,498.33 36,515.19
4-1-29
台项目
开放式智能金融微服务
2 四方精创 43,757.34 36,957.20
平台项目
智能可信数据交换平台
3 四方精创 19,664.82 16,527.61
产业化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 四方精创 10,000.00 10,000.00
合计 - 117,920.49 100,000.00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上述拟投入
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
提下,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进行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
筹解决。
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核准或备案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编制的《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备案证明文
件、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在相关部门完成了备案,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案文号 备案部门
深南山发改备案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
1 金融级分布式数字化平台项目
[2020]0621 号 局
深南山发改备案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
2 开放式智能金融微服务平台项目 局
[2020]0622 号
深南山发改备案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
3 智能可信数据交换平台产业化项目 局
[2020]0618 号
4 补充流动资金 不适用 不适用
4-1-30
如律师工作报告“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所述,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需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得到发行人股东
大会批准,并已依法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违反国家
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三) 项目的合作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由其自身或其子公司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的情
形。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坚持“国际化、专业
化、高端化”的发展思路,专注于银行业的 IT 系统解决方案市场,深度挖掘各层
次的市场需求,全方位开展面向银行业客户提供的一站式 IT 资讯服务;深耕专
业领域与细分市场,结合银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升级和业务流程再造的改革方
向,不断丰富产品系列,业务上拓展规划咨询等高端业务类型,不断扩大交付能
力,提升服务附加值,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及市场竞争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1-31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年报和半年报、
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情况。
2.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主管进行访谈、
在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公示系统、中国执
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网址:rmfygg.court.gov.cn)、
12309 中国检察网(网址:www.ajxxgk.jcy.gov.cn,下同)进行查询,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税务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
/(四)发行人的纳税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3.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法务主管进行访谈,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二)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在
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栏、信用中国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 中国检察网进行查询,截至报告期末,持有发行人 5%
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现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声明与承诺书》、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及相关公
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公开网站进行
查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重大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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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本次发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所规定的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尚待深交所审核同意、报
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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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四方精创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
孙昊天
杨茹
单位负责人:
王玲
二〇二〇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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